帶許志永和莊璐回家 連署書 2009.8.14
「讓我們真誠對待我們的法律,我們的同胞,我們的政府、我們的民族的過去。不管歷史曾經給多少人造成了傷害,不管你如何懷疑眼前的現實,不管未來面臨多少艱辛。讓我們行動起來吧!有了行動才有進步的可能。」~許志永
我們呼籲中國政府應盡快釋放許志永與莊璐
在北京提供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組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簡稱公盟),其負責人許志永與工作人員莊璐在2009年7月29日(三)清晨五點被北京公安國保人員以「涉嫌偷稅」罪名帶走,目前羈押於北京第一看守所,至今尚未正式逮捕,並無法和家人與律師見面。
因此,由張鐵志(作家)、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薛欽峰(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主委,律師)、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魏千峰(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林世煜(台灣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常務理事)、林保華(時事評論員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Freddy Lim(台灣青年逆轉本部會長)、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馮喬蘭(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札西慈仁(圖博(西藏)青年議會台灣分會主席)、楊宗澧(台灣自由緬甸網絡發言人)及方潔(台大法律系四年級)共同發起連署,要求中國政府:
一、聯合國於1998年通過人權捍衛者宣言,強調任何人無論是身為個人或與他人結社在國內或國際間都有權組織非政府組織並基於和平促進以與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之目的,要求、接受和運用資源,更明文指出國家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每一個人均受到充分適當之公權力保護,以免因其正當行使人權捍衛者之權力而受到任何暴力、威脅、報復、法律上或實質上之歧視、壓迫或其他恣意之行為,中國政府身為聯合國會員,應遵守國家之義務,避免違背這項宣言。
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國政府應依據憲法的規定保障人民,給予公盟及其他社會團體自主活動的空間。
三、北京市地稅局與國稅局應依法行政,立即接受並積極協助公盟履行相關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決定,以使北京公安局釋放許志永博士及莊璐女士。
四、近來北京政府對維權人士及維權團體的打壓日益嚴重。凡是合法的維權運動皆有助於法治社會的建設,北京政府應立即停止對維權人士不當的壓迫。
五、從7月29日至今,公盟與許志永博士及莊璐女士的家屬至今尚未收到拘留書。外界至今無法得知任何許志永博士及莊璐女士的訊息,律師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繫。北京公安局應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通知家屬,並使家屬能夠得知兩人在拘留所內的情形。並儘快調查案情,若無拘留必要,應釋放許志永博士及莊璐女士。
相要了解更詳細的內容及參與連署,請上【帶許志永、莊璐回家】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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